法律论文:法律文本中条件句的分类、特点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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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律语言学家David Mellinkoff曾指出“法律是一门言辞的职业”,美国法学教授蒂尔斯玛也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这些都说明了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但古怪生僻的法律专业词汇、普通词汇在法律语境中的晦涩意义及复杂法律长句的运用,加大了人们正确解读法律文本并有效实现法律文本英汉互译的难度。尽管随着英美国家普通法系的发展,尤其随着“简明英语”运动的发展,法律英语的词法、句法及语篇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变,但法律文本中的条件句因其词汇数量多、结构成分复杂、修饰限定烦琐、句间逻辑关系复杂等使其成了正确解读法律文本的难点所在。并且,绝大部分概念完整的法律句子都包含三个要素:条件、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其中以where/if引导的条件句+主句的句式是法律文本中的超级句式[1]。所以,在认知语言观指导下,对法律文本中的这些条件句进行认知解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准确性、严谨性及有效传递法律信息。依此探讨这些条件句的翻译方法,则有利于实现原文与译文法律功能对等和语言形式意义的双重对等。

      1、 法律文本中条件句的认知解读

      依据汉语复句三分系统(即将复句分为因果类、并列类和转折类),条件句是因果类复句中的一种。条件句是“条件性因果推断句的简称”,以条件为依据推断某种结果[2]。而从认知视角对条件句展开研究较多的主要是认知语言学家福柯尼耶。依据他的概念合成理论,条件句(尤其非事实条件句)是概念合成的体现[3]。人们依此可以解释多种非事实条件句,而不再仅仅限于由If引导的显性条件句。从而从认知角度动态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的形成过程,也增强了人们运用语言进行表达的生动性和丰富性。对法律文本中条件句的认知分析,既能发现其与一般条件句的共性,也能挖掘出其独特性。

      1.1、 法律文本中条件句的分类

      法律文本中的条件句同样遵循英语注重句子结构的规律,是在主语加谓语这一基本英语句式的基础上加上修饰、补充、说明成分或一些从句延伸而来的。相应的,我们可以将法律文本中的条件句分为简单条件句和复杂条件句两类。

      从英语句子中的动词性质看,其基本句型结构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即主谓句型、主谓宾句型、主系表句型、主谓宾补句型和主谓双宾句型。法律文本中的简单条件句往往以上述五种句型中的一种形式存在,结构相对简单。如If he or she ratifies a contract,he or she is then bound to it(如果他/她签署合同,那么他/她就有法律责任去履行合同)。这是由if引导的一个简单条件句,构成了主语+谓语+宾语这一基本的英语句式结构。又如:If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is imposed,there are limits on the term of imprisonment-not more than six months or less than three years.这个由if引导的简单条件句实际上是impose a sentence这一结构的被动形式。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简单条件句有且仅有此种句法形式,也有可能是多个并列逻辑关系的主语加一个谓语或一个主语附带多个并列关系的谓语,如Where a written and signed contract is required,a signature need not be at the end of the contract.本句也是由where引导的一个简单条件句,但这个条件句中包含有两个并列关系的主语,即a written contract和a signed contract。


      法律文本中的复杂条件句同样是建立在五种基本的英语句式结构基础之上的,包含由多个独立小句借助连词构成的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主语从句、定语从句、宾语从句、状语从句等。如In the case of an application or request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 legally effective judgement or written order of a foreign court,the people’s court shall,after examining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with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and arriving at the conclusion that it does not contradi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r violates State sovereignty,security and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 of the country,recognize the validity of the judgment or written order,and,if required,issue a writ of execution to enforce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is Law;if the application or request contradict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violates State sovereignty,security and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 of the country,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recognize and enforce it.该法律语篇只有一句话,但包含了180多个单词,交际目的是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的态度。此法律语篇里一共有三个表示条件意义的成分。第一个条件结构是段落开头的In the case of an application or request这一部分,但其后由for和of引导了很多补充说明成分,强调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是外国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In the case of作为一般连接词,可将其翻译为“在……情况下/至于……/就……而言”[4]。在本句中不能将其翻译为“如果”,可以理解为“在……情况下”,文中是指在人民法院承认判决书、裁定书的效力并发出执行令的情况下,即主句the people’s court recognize the validity of the judgment or written order,and,if required,issue a writ表达的中文意思。但这个主句又包含一个由if引导的省略结构的条件句,指出了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的特定条件,其完整形式为if it is required,即“在必要时”。本法律语篇的最后一部分是由if引导的一个完整的条件状语从句,与上句形成了对比,说明了与之相反的情况,即在执行令的申请或者请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违反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1.2、 法律文本中条件句的特点

      法律文本中条件句与主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不用借助或必须借助显性的表示因果关系的连词体现出来,表明法律文本中的条件句具有显性表达和隐性表达的双重特点。此外,任何法律法规的形成离不开特定的历史语境。而语境特别是立法意图对意义的探求不可或缺[5]。所以,一些非充分条件句要实现意义表达的完整性对法律语境也有较强的依赖性。而法律语境主要是指运用法律语言实现特定交际目的的特殊法律环境,具体包括法律言内环境和法律言外环境[6]。前者是指与法律文本中独立的词、句、段落及整个语篇有关的法律语境,着重点是语言因素。后者是指与法律交际相关的一切非语言符号,涵盖面非常广,如交际主体的法律认知水平、交际者所处国家的不同法律体制、法律思想及法律文化、交际者诉讼/申辩/反驳等不同的交际目的等。

      如If only one of a child’s parents is under the aforementionedconditions and the other parent is dead or missing, the child can beidentified as a de facto orphan. 这是一个由if引导的显性条件句,表示狭义上的条件,副词only只是加强虚拟条件句的语气的。虽然该句与主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语段,也是一个假设意义与非事实意义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若仅仅依据该句中的条件,即“事实孤儿”是指父母一方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另一方已经死亡或失联,则给人以不完整、模糊不清的感觉。因为依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认知范畴,“事实孤儿”包括但并不仅仅包括上述情形下的儿童,显然这是一个不够充分完善的条件。一种规则的意义依赖于特定法律语境的阐释,是阐释者在历史和文化条件的限制之下所做出的认识论假设[7]。所以, 需结合上文中的“the aforementioned conditions”这一具体法律语境,即de facto orphans are children whose parents are under one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severe disabilities or illness, servingsentences in jail or under detention, in compulsory isolation fordrug rehabilitation or restriction of personal freedom, or cannot becontacted,我们才能对“a de facto orphan a de facto orphan(事实孤儿) ”这一概念形成完整、正确、有效认知,对何为事实孤儿及何种条件下的孩子才能被视为事实孤儿有比较全面的界定。

      2、 法律文本中条件句的认知翻译

      翻译是一种认知活动,是以现实体验为背景的认知主体所参与的多重互动为认知基础的[8]。法律翻译作为一种要求极为严格、专业性非常强的特殊翻译,是“法律机制内的交际行为”。李克兴教授曾以if、where、when、in case、in the event that、should、provided、providing共6组8个词为例对法律文本中的条件句进行了系统介绍,并结合具体法律文本翻译实例对if和where引导的条件句进行了详细辨析。本文主要从认知视角展开探讨,强调翻译法律文本中的条件句时,译者应在充分理解原法律文本撰写者交际意图的基础上,发挥主体意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调动其现有的与法律文化、法律体制、法律规则等相关的认知资源,充分考虑法律语境及目标读者的认知能力等多种因素,灵活运用语用翻译策略,从而实现语言意义与法律功能的双重认知和谐。

      2.1、 转换译法

      转换译法是指为了让译文更加符合目的语的语法要求或表达习惯,而通过改变词性、句子结构、语态等多种方式,使译文更加最准确地道。

      如:However, in cases where buyer has paid the price, the sell-er los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unless he does so.(a) in respect of late performance by the buyer, before the seller hasbecome aware that performance has been rendered; or(b) in respectof any breach other than late performance by the buyer, within areasonable time. 本句包含in cases where buyer has paid the price和unless he does so这两个条件句。第一个条件句中的where一词的语义及语法功能与if类似,均表示“如果/若……”。但where表达的正式化程度更高,更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从而强化人们的认知。若将where一词翻译成“哪里”是绝对不可以的,应直译为“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Unless相当于if...not,表示“除非/如果不/除了……”, 在本条款中引导的是含否定意义的真实条件句,而主句the seller los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表示的也是否定意义。所以,双重否定构成了肯定。翻译时可将该句理解为“The seller has the right to declarethe contract avoided if he does so”, 即“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比较原文和译文会发现,这里灵活运用了转换译法,用汉语的肯定句取代了原文中表示双重否定意义的句子。事实上,法律英语中运用否定词或否定句式的情形比较多,这源于西方人的一种立法理念。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9]。所以,西方法律法规不是直接去限制人们的行为,其主要存在形式是规定人们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法律文本中使用否定、双重否定甚至多重否定的形式比较多,如“Innocent recollection is not uncommon”及“No crime without law making it so/法无明文禁止者不为罪”。而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强调从正面规定人们的合法及不合法行为,如刑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事实上,译者在翻译的跨文化交际过程中不断地做出语言选择,是确保译文读者认知和谐的一个动态心理过程[10]。而这里正是充分考虑了中西方不同的法律认知语境观,为了更好体现中西方法律理念的不同而采用了转换译法。

      2.2、 拆分法

      英美国家与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不一样,人们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经验,进而导致逻辑推理、智力活动等认知思维的差异,语言文字符号作为创造性的思维认知活动,反映了人们对世界的不同认知过程。而中西方人们之间不同的认知机制又逐步形成了中英文之间的句法结构差异。所以,在汉译法律文本中的这些条件长句时,要顺应汉语不同的句法结构或表达习惯,必要时将这些长句进行拆分,适当改变原句的表达顺序并进行重新组合。

      如:The court stated as a rule, in the absence of a showing of afiduciary or 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 if there is no accompanyingactual deception, artificial, or misconduct where the means ofknowledge are at hand and are equally available to both parties andthe subject matter is equally open to their inspection, one disre-garding them will not be heard to say that he was deceived by oth-er’s misrepresentations. 这句话中包含有两个条件句,分别由if和where引导并以嵌入式置于句中。整句话的中心意思在句首The court stated as a rule/法院的规定这一部分,后面通过条件句及其他短语结构对法院规定适用的条件及具体内容进行了限制补充说明,体现了英语重形合、句子结构呈树状、语序向右扩展的特点。而汉语重意合、句子结构呈竹状、语序向左扩展。 所以,翻译时要遵循汉语句子的结构规律,将原来的英语复杂条件句拆散,将其分解成多个结构。一个短语表达一个意义, 从而借助多个短语来表达长句的复杂意义,其中if和where这两个条件句可独立成句,最终的译文如下:如果没有相应的实际欺骗、虚假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双方当事人已掌握了相关的知识手段并能平等地运用这些手段,同时双方对该标的物享有同样的监督权。法院规定:在没有显示信托关系或保密关系的情况下,无视这一切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认为是被对方的虚假陈述所欺骗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3 、结束语

      在法律文本中,长达几百个单词的句子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12]。其中又以条件句为典型代表,条件句语篇行文独特、语法结构复杂、话语信息密集。建立在体验哲学基础上的认知语言学对法律文本中条件句结构的分析以及跨文化的英汉条件句互译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尤其对非充分条件句的正确认知需结合一定的法律语境。法律翻译是中西方法律文化思想交流及英汉两种语言之间转换的桥梁,在进行法律英语条件句的汉译时,需充分考虑中西方之间不同的立法理念、英汉语之间不同的语法结构,灵活采取转换译法、拆分法等多种翻译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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