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显化”在法律翻译中的表现形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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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化即外显化、明晰化, 指的是“目标文本以更明显的形式表述源文本的信息”。在翻译实践中, 显化普遍存在, 是十多年来国外学者致力探讨的翻译之共性问题[1]。目前国内外对显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文学作品译本的比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 法律法规翻译的数量不断增多, 显化作为一种主要的翻译手段和策略被广泛采用。法律翻译的最基本要素是“信”—准确无误地传达立法原意。因此, 如何在翻译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准确地运用这种策略, 将是在翻译中实现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对等, 提高译本质量的关键。本文将根据江苏省法制办组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语料库为素材, 重点分析和探讨“显化”在法律翻译中的表现形式。

      1“显化”研究概述

      Vinay&Darbelnet[2]最先提出了“显化”的概念, 将其称为将源语中隐含的信息引入到目标语的过程。每个行将翻译的文本都可能存在隐含信息。信息的隐含可能是因为源语结构的局限性, 也可能是因为它们已经包含在文本的其他地方, 或者在某一交际场合共知的信息在另一个场合变成了非共知的信息[3]。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 这些隐含信息在另外一种语言和文化中需要明晰出来, 否则信息的传输会受阻碍。

      笼统地说, 显化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增添解释性短语或添加连接词等, 增强译本的逻辑性和易解性”[4]。Blum-Kulka[5]最早对此进行系统的研究, 并提出了着名的“显化假说” ( (explicitation hypothesis) , 即译者对原文的解译可能导致译本比原文本冗长。但是, 该假说局限于语篇衔接, 只承认译文的冗长现象是“衔接”的增多, 忽略了隐含信息等其他形式的增多。因此, Klaudy在此基础上将显化分为以下四种:强制性显化 (obligatory) 、选择性显化 (optional) 、语用显化 (pragmatic) 和翻译中固有显化 (translation-inherent) 。强制性显化是指不同语言间句法和语义方面的差异使翻译必须“显化”, 以使目标语符合语法规则或表达逻辑。选择性显化又称为“非强制性显化”, 虽然“不显化”的译文未必有语法错误, 但是“显化”可以使译文摆脱“翻译腔”, 在篇章层面上更符合目标语的思维逻辑, 体现文本的内涵。语用性显化则是由于目标读者的改变, 原文中的共识信息变成了非共识信息, 为了传达隐含信息, 需要增加信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翻译过程中固有的显化是翻译过程本身所需要的, 也可能是产生于译者无意识的翻译当中, 是译者表达源语意思、组织语言的一种体现。

      根据上述分类, 不难发现强制性和选择性显化主要与语言因素有关, 语用显化与社会文化因素以及文本的类别有关, 翻译中固有显化强调的则是译者因素。显化的普遍性在文学作品的翻译中已经被多数学者所认同。作为一种特殊用途语言的翻译, 法律翻译是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复杂交际行为, 因此, 为了尽可能实现苏珊·沙尔切维奇[6]提出的“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的对等, 在法律翻译过程中需要译者在准确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 灵活应用不同的显化策略, 准确传达立法者的意图。

      2 法律语言的特点与翻译方法

      从语言特征来说, 由于汉语具有意合性, 总的说来它在表现形式上呈隐性, 因此一些学者在比较汉英、英汉翻译文本时, 认为总体上汉译英的“显化”程度高于英译汉。法律语言自成体系, 在用词和句式结构方面都有别于其他文体类型的语言。法律用词的精准正式、简洁明了, 法律句式的结构严谨、表意清晰, 有固定的句法规范。因此, 相比于比一般文本的英译实践, 在法律文本的英译中“显化”手段使用更加普遍明显, 译者需要在忠实于源语内涵的基础上, 把原文中隐含的信息和文本的意图表露出来, 在译文中增添有助于译文读者理解和认知的表达方式, 体现法律文本的独特风格。


      此外, 法律翻译不仅是语言的翻译, 法律文化的差异造成的翻译难题要求译者利用直译和意译相结合的方法, 兼顾英汉法律语言表达习惯, 尊重约定俗成, 采用释译 (直译加注) 、增译、创译等显化手段, 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和效率, 实现立法原意的传递。只有这样才不会因望文生义, 生搬硬套, 过于强调字对字的翻译因而曲解法律原意, 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总之, 法律翻译是涉及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的双重工作。因此法律翻译中的显化不仅要实现语言功能的对等, 也要实现法律功能的对等。语言功能的显化表现为源语和目标语的差异, 主要指对译文的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进行添加改动, 使译文更符合目标语的语法规则和表达逻辑, 使语义更清晰准确;法律功能的显化主要通过文本特征和文本内容体现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和法律的内涵。

      3 法律翻译中的显化处理

      根据苏珊·沙尔切维奇的对等理论, 结合Klaudy对显化的分类, 下文将以江苏省法制办组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语料库为素材, 从语言功能的显化和法律功能的显化两方面重点分析和探讨“显化”在法律法规翻译中的表现形式。

      3.1 语言功能的显化

      与一般文本的翻译相似, 法律翻译中需要考虑到源语和目标语在语言层面的差异, 法律翻译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采用显化译法, 否则译文中就会出现概念模糊, 语义不明, 文理不通, 语气不接, 逻辑关系不明或混乱等问题。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首要原则, 它要求译者在翻译实践中必须清楚明了地传达立法文本的信息内容。

      3.1.1 句法结构

      句法结构方面的“显化”属于强制性显化。汉语词汇没有形态变化, 动词没有语态、时态、语气、数的变化, 名词没有数的变化, 代词没有数和格的变化, 没有冠词, 形容词与副词没有级的变化, 汉语语句中有时还会出现缺少主语或及物动词的宾语, 这些在英语中必须呈显性状态[7]。

      在中文法律文本中经常出现无主句。无主句是指整个句子中没有主语的句子。中文注重意合, 如果行文中没有主语, 在意思表达正确的情况下, 不会影响读者的理解。而英文注重形合, 句子一般不能缺少主语, 否则会造成语法错误。在翻译过程中需要先分析句子结构, 如果主语明确则添加主语, 否则要改变句式。

      例1.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 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Where the overseas Chinese investors invest and set up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 in this Province, they may enjoy relevant policies of the government on supporting technical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上例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汉语句式“……的”结构, 专家学者对该句式的翻译已经达成了某种共识—使用where引导的状语从句。如果使用了条件状语从句, 那么即使原文的主句主语没有出现, 译文也必须添加。该例中主句和从句的主语一致, 均为“华侨”, 故主句中使用人称代词they做主语, 避免重复。在汉英转换时, 必须充分考虑汉语和英语的语言差异, 添加译入语的语法范畴, 实现语言规约性具体化, 否则就会构成病句。

      例2.为了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和创新创业, 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this Province, and for the purposes of encouraging and promoting the investment, innovation and business startup in this Province by the overseas Chinese and protecting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上述目的条款中, 该条例的制定主体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但是考虑到这类句式经常用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文本的条款中, 故都统一使用被动语态, 无须在译文中补充主语。

      中文用语常重复同一词语以加强语气, 使行文结构紧凑、言简意赅, 读上去铿锵有力、富于声韵[8], 因此立法文本中的一些动宾搭配看似容易译时难, 如果采用直译的策略, 则会很晦涩生硬。译者必须先吃透具体含义, 再进一步审慎地选择词汇、确定搭配, 把抽象的词汇具体化、明晰化。

      例3……开展专项整治, 实行民主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 抓深化、抓配套、抓提高、抓落实……

      ...launch special item rectification, exercise democratic supervision, adhere to seeking both a temporary solution and a permanent effect, grasp the deepening of the work, the building of all necessary measures, improve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抓深化、抓配套、抓提高、抓落实……”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它的英译乍一看有中式英语之嫌, 但是仔细研究后会发现, 它们是译者在深刻理解原文的意思, 仔细地掘词语间逻辑关系, 灵活地使用了显化的策略之后, 做出的选择。它不仅完整地保留了源于文本的原意, 更准确清晰地用符合英文文法规范的语言表述出来, 是高质量的“中式英语”。

      3.1.2 语义逻辑

      语义逻辑显化是指根据原文中上下文事理关系和语言逻辑显化句中某个词或短语的内涵意义。在译文中增添有助于译文读者理解的显化表达会使意思更明确, 逻辑更清楚。

      情态动词是一种特殊的动词, 本身有一定的词义, 表示特定的语气。它们用在行为动词前, 表示说话人对这一动作或状态的看法或主观设想, 具有交际功能。情态动词的使用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征, 常见的情态动词有shall, may和must。must和may在法律文本中的含义、用法和译法与在普通英文中基本相同;shall虽然在普通文本中极少使用, 但是它是构成独特的英文立法语言的一个主要的词汇。在法律英语中, 相当于命令、告诫, 使得法律文本中对于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9]。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含有大量表示制约作用的句式。有些句子即使没有“应当”“应”等助动词, 但含有表示制约作用的词, 如“按照”“从……”“遵守”等, 它们同样指出了动作的责任属性, 对于法规规章的效力和执行亦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法律法规的英译中要添加shall, 彰显法规规章的规约性。

      例3.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适用本条例。战时的征兵工作,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to the recruitment of soldiers in peacetime.The recruitment of soldiers in wartime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值得一提的是, 在陈述概念、表示法律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定权利, 而不是义务的情况下, 应该使用情态动词may, 而不是shall, 故shall不能滥用, 见例1。

      在说到语用显化时, Klaudy指出目标文化中的读者可能对原语文化中读者所拥有的普通常识不甚了解, 因此经常需要以显化的方式呈现给读者。在法律法规翻译中, 数字缩略语、有中国特色的用语层出不穷, 如果翻译不当不仅会对目标语读者造成阅读障碍, 也会增加执法的难度。

      例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农村‘五保’对象”的英译借鉴了国务院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政府工作报告》等政论文的英译, 使用了直译加注的翻译策略显化了该专有名词的特殊含义, 将其翻译为beneficiaries of“five guarantees” (childless and infirm senior citizens who are guaranteed food, clothing, healthcare, housing and funeral expenses) in the rural areas。这样处理既有助于译文读者理解“五保”一词的准确含义, 也保证了法律法规译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10]。

      在法规规章的翻译中, 对于表达数量范围的“以上”“以下的理解时有错误, 译文也不尽准确和统一。如“500元以下”的译文有“RMB 500 at the maximum”“not more than 500 yuan”“500 yuan or less”“under 500 yuan”“below 500 yuan”“no more than 500 yuan”等。同样, 对于“……以上……以下”的译文也是五花八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 不包括本数。因此“……以上”正确的译法应该是“not less than...”, “……以下”为“not more than...”, “……以上……以下”为“not less than…but not more than...”。同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县级以上”应包括县级, 译为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3.2 法律功能的显化

      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实施、对于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决本地方的事务起到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是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官方翻译, 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因此译者必须既是语言专家, 也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才能严谨而科学地翻出高质量的法律法规译本。在翻译实践中, 译者要仔细推敲, 谨慎取舍同一个汉字在不同法律文本中所表示的内涵, 充分显化译本在法律功能上的对等。

      3.2.1 文本特征

      古旧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已很少使用, 但是在立法文本中却依然随处可见。为了使法律文本中的句子简洁、严谨, 体现法律语言的正式和权威等文体特征, 适当使用古旧词语是必要的。例如法规规章中经常遇到“以下简称”的表达, 在翻译中被统一译为“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用现代英语解释, hereinafter的意思为further on in this document (在下文) 。此外用hereafter表示after that time (此后) , 用thereby表示by that means (因此) 等也颇为常见, 在此不一一赘述。这些古旧词不仅使得文体更正式、庄重, 也使译文更加简洁, 符合法律翻译清晰简明的原则[11]。

      3.2.2 文本意图

      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表现形式的和法律信息的载体。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准确和严谨。原本普通的词汇在法律文书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 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因此译者必须反复阅读原文, 确定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选择能体现法律功能对等的语句进行翻译。例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中“可以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初译为“may report it to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 at the next higher level”。多加的“next”一词大大缩小了监管部门的范围, 显然有悖于立法的原意。

      在法规规章的翻译中常出现“转让”一词, 目前大多采用“transfer”。在参考了国外的法律文本和香港的法例后可以看到。“转让”对应的词包括:“assign”“delegate”“negotiate”和“transfer”四个词。在法律语言中, “assign”作转让解释时是指转让财产, 尤其是转让属人财产或动产。在英格兰是指属人动产、实产中的动产权益或实产中的衡平法权益的完全转让;在苏格兰是指将债权、股权等无形财产完全或仅作为担保加以转让等方式;“delegate”作转让解释时”是指将 (自己的债务人) 转移给自己的债权人, 在香港的法例中采用了“转授”一词;“negociate”作转让解释时是指转让流通票据 (nogotiable instruments) ;“transfer”作转让解释时是指财产或所有权等的转让。因此, 译者在翻译法律条文时必须咬文嚼字, 务必使词义准确, 文意确切, 丝毫不允许词义模棱两可而产生歧义。综上所述, 当转让的是一种特定的权利或权益, 尤其是财产权时, 应使用assign;当转让的是流通票据时应采用negociate;当转让的是一种权利或责任时, 应采用delegate;而在其他不明确或泛指时, 则使用transfer。通过对不同对应词的选择, 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显化了汉语法律文本中隐藏的法律语义, 明确了法律所指的含义。

      4 结论

      对于法律翻译的译者来说, 他们的主要任务不仅是词句的翻译, 还要理解法律文本在另一种语言当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并实现这种法律效力[12]。因此, 在机器翻译大行其道, 大型语料库、数据库建设如火如荼的当下, 不能简单地认为智能化可以轻易取代译者的智慧。本文从实现法律文本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的对等两方面, 探讨了如何用科学的方法在翻译过程中对法律文本进行显化处理。显化不是简单的添加词句和语言形式上的变化, 它呈现了译者的思维活动, 他们需要对法律原意进行分析理解, 对不同语言特征比较辨析。通过将原文隐含的信息显化于译文, 法律文本的语义内涵更明晰, 逻辑关系更准确, 这不仅有助于中国法律法规向全世界推广, 更有利于我国执法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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