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常识 - 什么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又称“三权分治”,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在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又互相制衡,是西方民主思想在政治中的运用。
“三权分立”被运用到政治中时,是作为一种学说而存在的。最早拥有三权分立思想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政权应当被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这三权是否调和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治乱,这即为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
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形成于洛克,成熟于孟德斯鸠。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对外权,前者由议会行使,后两者由国王行使。但此时,洛克的分权理论还未能体现充分的权力制衡思想。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正式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三权分立”学说的起源之地,欧洲对这一制度的运用却并不普及;欧洲国家普遍实行议会制,在议会制下,立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是并不分离的。因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分权思想直接来源于洛克,反倒是美国深入贯彻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实现了“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