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史》 第6章 第三节 三、婚姻:结婚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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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家庭组成的基本要素。美国人对婚姻的态度随着时代的改变有所不同。各州对结婚的年龄也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的州都规定在18岁。目前结婚的年龄有延后趋势,根据调查,在1997年,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25岁,男性为27岁。在美国社会中,征婚和订婚还是很平常的事,网络、电视、婚姻介绍所都是媒介所在。离婚的现象在美国日益普遍,平均每年有100万对离婚事例。究其原因,大致说来是:家庭经济互相依赖程度减低,社会道德约束力减弱,对婚姻的期待过高。罗马天主教将结婚仪式列为七大圣事,就像基督与其教会永远结合在一起,夫妻的有效婚姻永远不能解除。但美国人多信奉基督新教,16世纪新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认为,结婚不是一件圣礼,而是一种世俗的事情,因此有关结婚与离婚的问题交给律师去办,让世俗的政府去处理,导致美国人接受“离婚”。在殖民时期,新英格兰地区的各殖民地都制订了离婚法,南部殖民地按英国法律行事,但由于缺乏教会法庭,也无法实施。独立后,每一个州制订离婚法都有自由各行其是,从革命到内战,大多数州都放宽了离婚法的限制。至1867年的37个州中有33个州宣布废除由法律规定离婚的作法。在联邦制度之下,结婚与离婚属于州的职权范围,而“迁移离婚”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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