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史》 第1章 第二节 一、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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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之际,美国仅拥有13州土地,后英国退出北美,腾出阿帕拉契山以西,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土地,美国为了不让它成为各州争夺的对象,并解决这块土地所可能形成的纠纷,邦联政府于1785、1787年分别通过《土地法令》(Land Ordinance)及《西北土地法令》(Northwest Land Ordinance),对这些土地进行规划。依这两项法令规定,在五大湖地区的土地可经由设立准州、州的过程成为美国的一部分。1785年的土地法令,规定了西部的土地划分方式,每36平方英里设一市镇,分为36段,每段为640英亩,每一英亩一美元,采整段出售方式,其中第16段售地所得须作为建立公立学校使用,其余出售土地所得则归政府所有(见图1-5)。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将五大湖区以及密西西比河流域的土地规划为三至五个州(见图1-6),规定其中任何一块土地上的成年男子达到五千人即成为美国领地或准州,得设立准州政府及准州议会,由邦联政府派法官或总督治理,一旦居民达到六万人,就成为美国的一州。五大湖地区的土地经过上述步骤,顺利加入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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