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史》 第5章 第二节 二、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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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国会采两院制,一为代表各州的参议院(Senate),一为代表人民的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任期两年,两年全部改选。参院代表各州对联邦的认同,各州不分大小皆有两名参议员;众院代表民意,按选民人数计算选出代表,早先每三万人选出一名代表,后因人口成长快速,代表无法相对增加,乃将上限定为435人,即不论人口多少,众议员只有435名。参选众议员的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有七年以上的公民权,而且必须为其参选选区的居民;参议员代表州,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以便保持三分之二的稳定多数,使国家运作不致动乱。参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30岁,有九年以上公民权,必须为其参选州的居民。目前美国国会议员535人,包括参议员100人、众议员435人。

    立法机构的权限主要是让法案经由立法程序成为法律,再谘请总统公布实施。两院均有提案权,但参议院为外交提案的原始机构,众院为其余提案的原始机构。法案之通过采三读制,首先在某院经程序委员会安排纳入议程,再交委员会审议,进行一读,获通过后,送全院会议,二读表决,通过后三读修订文字,并转往另一院作相同审议,待两院一致同意,则送请总统颁布。总统可以否决,或者在十天之内公布,但遇到休会,十天之内未公布,即等同搁置。唯国会可以反否决,届时法律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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