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史》 第5章 第二节 三、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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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政治系奠定在“制衡”的基础之上,立法行政各执一端,各有所司,唯两者发生争执时,应如何解决,考验了立宪先贤。宪法虽未对司法机构的组织有详尽的说明,但却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以及将最高法院以下的次等法院,交由国会立法规范。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司法条例,将美国司法组织分为三级制: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courts of appeal)、联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此外,各州亦设有州地方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而联邦最高法院为最后的上诉机构。目前美国有91个联邦地方法院,各州至少一个、华府一个、波多黎克(Puerto Rico)一个,另外加关岛(Guam)、维京群岛(Virgin Islands)及北马里亚纳群岛(Northern Mariana Island)各一个,共计94个;12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每一个巡回上诉法院处理一至二州的事务;最高法院有一名大法官以及八名助理大法官,负责有关宪法解释的问题。由于美国采制衡政治,行政与立法冲突难免,而如何调解两者矛盾,化解其间的困难,司法扮演积极的功能,而美国也因此成为民主的国家。

    美国司法权地位的建立应归功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马歇尔于18①至1835年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对美国国家主义的释宪有重大的贡献,其中较有名的案件有:18③年的“马布里控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该案源于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于卸职前,任命了一群法官,而继任的杰弗逊总统对亚当斯试图藉此控制司法权不满,指示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布马布里任命状,马布里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马歇尔的判决是,法官要求国务卿发布任命状,是依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但宪法并未赋予司法条例这项权限,因此最高法院无权要求国务卿发出委任状。此外还有1819年的“麦洛克控马里兰州政府案”(McCulloch v. Maryland),此案是马里兰州试图向美国银行设在该州的巴尔的摩分行征收所得税而起。马歇尔的判决是,美国银行是依据美国宪法解释所设立的机构,宪法地位高于各州的法律,因此马里兰州无权向联邦政府机构征税。1819年的“达莫斯学院控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v. Woodward),此案系美国新罕布什尔州议会于1815年通过法律,变更英王乔治三世颁发给达莫斯学院的特许状。马歇尔认为特许状是一份合同,州无权过问,确保了公司财产不受州议会控制。1824年“吉本斯控奥格登案”(Gibbons v. Ogden),此案系纽约州给与富尔顿(Robert Fulton)及其合伙人,哈得逊(Hudson)河由纽约至新泽西段,以及其他纽约州河流航运的专利权。马歇尔认为此举侵犯联邦政府对州际间的贸易管辖权。马歇尔的判决确保了美国宪法的最高地位以及宪法的弹性解释,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不朽的宪法”。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切依法办理,大致说来,法律诉讼可以区分为两类:刑法与民法;刑法是违背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民法是个人之间的诉讼。根据调查,60年代美国全国有律师十万人,至90年代有75万名律师,平均每360位美国人即有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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